生活中有很多复方制剂药品含有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常见如复方可待因口服液,复方曲马多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被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被医疗、科研等合法用途以外被吸毒人员滥用的,视为毒品。
过往司法实践中,有地方司法机关对贩卖此类复方制剂的,只要检测出麻精药品成分就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也有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已明确将复方制剂列管的药品才可认定为贩卖毒品,否则就不能将含有麻精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视为毒品,更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根据国家对相关麻精药品、复方制剂列管的内在逻辑以及两高一部相关的批复、撰写文章观点,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是不能一律认定为毒品的。
复方制剂类产品,有很多是处方药,但也有一些是非处方药,一般含有的精麻药品成分比例很低。立法者并未将复方制剂与麻精药品等同,如2008年国家就将曲马多及其盐和单方制剂列管,但直至2023年7月1日才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管,在2012年时公安部曾有答复曲马多复方制剂视为毒品。从这先后列管的内在逻辑来看,立法者并未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和含有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等同,否则就没必要分别出规定列管。在2023年7月1日之前也有地方检察院、法院据此对贩卖复方曲马多制剂的案件认定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其他一些尚未被明确列管为管制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如贩卖地芬诺酯片,虽然其含有被管制的地芬诺酯成分,笔者认为是不能将其复方制剂认定为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近期在人民法院报登刊的一篇文章页也明确表示:对于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除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发布文件明确对复方制剂本身予以管制的情形外,其他复方制剂都不属于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故不能因其中含有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而将未被管制的复方制剂本身认定为毒品。也就是说,复方制剂中所含的麻精药品成分被管制,不等于复方制剂本身被管制。
不过,虽然贩卖尚未被明确列管的复方制剂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毕竟是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涉案数量、金额、用途等,有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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