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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售VPN翻墙,构成什么犯罪?

作者:邓凯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17次举报


一般在国内想要浏览、使用一些境外网站、APP,就要使用VPN翻墙软件,以绕开国家对互联网访问的相关限制。近两年,国家对涉计算机方面的案件严打,很多因制作开发、销售VPN或游戏等外挂被刑事立案的。

对于制作、出售VPN翻墙软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最主流意见认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少数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极少数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涉VPN翻墙软件的判例,约90%都是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约10%是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另外也有极少数不认为构成犯罪的,在前期已做无罪处理,并不显示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官》杂志就曾登刊过一篇《疑案精解 | 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的案例分析,该案例分析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不过,司法实践中最主流意见仍是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定罪处罚,笔者近期代理或接受咨询的案件都是以该罪名刑事立案的。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提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一般情节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法定刑。该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较低,很容易达到3-7年幅度。如获利达25000元或提供100份以上就要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就在3年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检察院、法院对该罪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往往科以较轻的处罚,以对偏重的立法规定予以“纠正”。若辩护得当,即便法定刑已达到3-7年,亦有机会判处缓刑或检察院不起诉的。

笔者办过的案件中,就有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利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而不予起诉或缓刑的(具体可见笔者之前的文章案例)。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有些地方判决尺度比较大,涉案金额大几十万乃至过百万,仍有判处缓刑的先例。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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