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为我国法律不允许的,国家对通过赌博机进行赌博一直严厉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亦是严厉禁止,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赌博机或提供相应赌博软件的,达到一定金额、情节的,就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也即,生产、销售金额赌博机达到5万元以上,或获利1万元以上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或获利5万元以上,就需要在5-15年之间判处刑罚。
不过,对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是否定罪可能存在一处争议,即专门生产、销售用于外贸出口的,是否可定罪。如前,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这里一般理解是指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摆放赌博机是在当地合法的,那么,专门生产、销售用于出口的赌博机,似乎不足以证明“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是否定罪或计入犯罪金额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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