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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经营业务而购买个人信息的是否犯法?

作者:邓凯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4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接到各自“骚扰”电话,除了部分涉诈电话外,大多数是关于贷款、卖房等合法经营的推销。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是被泄露的一个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推销贷款、卖房等合法经营业务而购买、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考虑到生活中,对于卖信息和纯粹买信息的扩散性不同,以及用于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和用于贷款推销等合法经营的危害后果有显著差异,故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业务而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是做了有别于其他情形的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是指: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也即,对于为合法经营业务而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定类别信息外,只做3年以下刑罚,并不会上升到3-7年的刑罚。但若涉及了诸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还是可能被判处3-7年的刑罚。

不过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前述特定类别信息的范畴是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有些信息是否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针对的信息是存在争议的。如社保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这些金额,生活中有很多企业真实的工作收入其实是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基数并不是实际对应的,对于此种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是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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