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仅以数量认定,不考虑纯度折算。
但司法实践中发现仅“唯数量论”还是存在一定的弊端,特别是一些新型液体毒品案件,有很多纯度不足万分之一,一律不折算很容易罪责刑不相适应。
这些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唯数量论”的规则做了一定修正,如涉及死刑案件应当做含量鉴定等,但对非涉及死刑案件是否考虑纯度折算,则一直未明文突破刑法357条第2款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是否折算也是不尽一致。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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