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因为很多人“阳了”,很多人想购买辉瑞治疗新冠特效药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但因难以寻找到货源且价格一度炒到数万元一盒,因此就有人退而求其次寻求购买印度仿制药,其中以印度的Primovir和Paxista最为畅销,因为包装颜色,分别被称为印度“绿盒”以及印度“蓝盒”。
据了解,印度相关仿制药生产厂家确实得到过辉瑞原厂授权,得以合法仿制生产新冠特效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厂家的专利协议,印度仿制药是不能出口至我国境内的。实际上我国也有相关企业获得过类似协议生产仿制药,但根据转让协议只能出口不能国内销售。因此,就有一些“代购”群体,设法从境外邮售印度仿制药。
在我国,药品属于专营商品,特别是一些处方药更是严格控制。而一些社会人员“代购”销售印度仿制药,基本上属于无资质、无授权、无质保的“三无”产品。供需关系紧张之下,不免会有不法分子制作假药以充当治疗新冠的印度仿制药销售。
我国刑法、药品管理法对从正规渠道境外流入的药品一度直接法律拟制为假药,以销售假药罪论处(现已修改删除这个规定)。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提供无进口批文的但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是不再做药品犯罪追究的,笔者去年代理一案件,一跨境电商平台,就因其中售卖“港版药”,被药监部门认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公安部门,最终经过据理力争,公安机关未对该案刑事立案。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构成药品方面犯罪,但还会面临工商方面处罚,金额比较大的,可能会涉嫌走私方面犯罪。
而涉案药品是没有在境外合法上市或是无有效成分假药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我国对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做了这样的事情,不管数量、金额多少,亦不管是否出现了危害后果,就可以犯罪追究。对于涉案金额比较大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笔者近期就代理一宗销售假药案,行为人因有偿转寄两盒印度“绿盒”,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嫌疑人只管转寄快递,是整个销售环节的一环,其对药品的来源、真伪都无法判断,站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角度来看,就是为了牟利而放任这些真假难辨的“药品”流入市场,而这些“药品”被缴获后认定为确系假药,那么该环节上的行为人都是涉嫌销售假药罪的。
因此,个人为了赚钱倒卖“印度仿制药”或其他“境外药品”,因渠道无法控制,真伪难辨,很容易触犯刑法中关于药品方面的刑事罪名,金额大的还可能涉嫌走私方面罪名。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
5年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10897分 (优于95.81%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