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去年办理过数件跨境网购被控走私毒品罪案件,行为人从境外购买邮寄过来的商品中被海关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继而收件当场被警方抓获。另也有一些咨询,是通过一些网络渠道网购“催情水”“壮阳药”等情趣商品,后被检测出新型毒品成分(这两年较多是检测出γ-羟基丁酸成分),部分当事人辩解并不知晓其中添加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等等文件规定,以邮寄方式交付(不限于贩卖)毒品的,对邮寄人和收货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境内邮寄)或走私毒品(跨境邮寄)犯罪。但随着近年新型毒品的发展,毒品的存在方式和纯度有了新的变化,有很多境外商品添加的一些成分在境外是合法但在中国大陆是被认定为毒品的,如在国外可以合法售卖的治疗抑郁类的药物、减肥药、安眠药等等。因此有很多涉新型毒品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涉案物品涉毒主观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笔者认为,当事人若仅是为了夫妻、男女朋友之间自己使用而购买“催情水”“壮阳药”等情趣商品的,在主观上确实难以认定其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普通人对其中添加化学成分也难以认识到含有毒品成分,不存在违法的认识可能性,是应谨慎认定其具有毒品犯罪故意的。
但司法实践中,海关、公安等部门并不这样认为,发现邮寄包裹中检测出违禁品成分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对购买人先行刑事立案,并有部分案件会将购买人刑事拘留,再进行调查。后续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再做下一步处置,认为是犯罪的,追究犯罪责任由法院判刑,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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