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通过网络渠道销售雪茄的案件。
我国对烟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且因烟草方面税费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比非常之大,故我国司法机关对违规经营烟草类的行为一直严厉打击。
雪茄属于烟草制品,国内对雪茄的需求市场较小,经营雪茄的经营许可证较一般的香烟经营许可更难获得。虽然国内也有合法的雪茄经营渠道,但市面上不管是种类还是销售点都很少,购买不便,加之国内正规烟草制品售价中含有税费的成本,因此就有很多人通过在网络上推广、销售雪茄,基本都是国外知名雪茄品牌产品。
市面上无证经营雪茄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走私方式进入国内,另一种是国内非法烟草制作窝点生产的假冒品牌产品。根据具体涉案情况可能涉嫌五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从境外通过瞒报、绕关等方式走私偷逃关税的,或明知他人以走私方式入境而予以收购的,首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最重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是偷逃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系个人犯罪的,偷逃关税的税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偷逃关税税额在50万至250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额达到25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国内经营销售雪茄,金额超过5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雪茄最易触犯罪名。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刑期。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处5-15年法定刑。
对于在国内非法窝点生产的香烟,根据产品质量,如果被认定产品品质低劣,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产品品质未被认定是伪劣产品但冒用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的,对生产者、销售者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但同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不同金额情形下,哪个罪名法定刑更重,就以哪个罪名处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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