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组织他人线下或网络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达到一定情节会被判处开设赌场罪(最高10年)或赌博罪(3年以下)。纯粹下注参赌的,最多可治安拘留15天,但还是有被刑事拘留调查的风险。
卡塔尔世界杯在即,全世界球迷为之疯狂,每当有重大国际足球赛事,总会也伴随着赌球这一赌博行为。当然,重大国际赛事后,也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时间段。随着互联网发展,赌球更多是以网络来进行,2021年欧洲杯后,涉网络赌球的案件就骤增。当然,因为网络赌博案件有记录可追踪查询的特点,有些赌博行为并不会很快案发,有些是在两三年后才案发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便赌资超过3万元,或获利超过5000元就可入罪。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5-10年):(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也即,行为人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运营者或代理方,最重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其中开设赌场罪是很容易达到5年以上刑罚标准的。
如果行为人只是纯粹参与赌博,那么赌博人员一般只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但也有参赌人员被刑事拘留的,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名义上发展了下线人员,因赌博网站为了尽量多拓展参赌人员,会有“拉新返利”的机制,即参赌人员拉新的人员参赌就会有返利,实际上就是拉人做代理。如果行为人确实拉人做下线,就会被认定为代理,继而认定是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不同层级代理到底定何罪有一定争议,本文不展开,可详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但也有参赌人员为了“薅羊毛”,就自己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登记为自己发展的下线,实际上几个账号都是自己在赌博,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遇到这种情况,实践中公安机关有很多会对行为人刑事拘留调查。笔者之前代理的案件,就有两个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被刑事拘留了一个月,最后查清并非代理才被取保候审未追究刑事责任,但最后都给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其中一人还因此失去了在国企的工作。第二种是出于帮忙的心态,自己下注参赌时,顺便帮身边朋友一起下注,自己并未有任何抽水获利,但依然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也有因此被最终追诉刑事责任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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