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这个不好一刀切下定论,总得来说,对于卖家来说,较为难辩解成功,对于买家来说,相对辩解成功机会会大一些。
笔者代理一些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当事人或家属问“当事人确实不知道里面含有毒品成分,能不能说没有毒品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近年出现的新型毒品,多是合成类化学品,添加入一些消费品中,如食物、饮料、电子烟油、保健品、成人用品等消费品之中,非常具有迷惑性,一些涉嫌毒品犯罪的当事人也就有了上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要根据“综合判断+具体情形推定”的原则综合判断,也即从涉案物品来源渠道、交易方式、收款方式、联络方式、交易场所、交易人群等等角度综合判断。
对于卖家,根据上述环节,因其往往是长期多次交易,其出售的相关细节与一般认知合法合规商品是否有异常,是较容易判断的,如果认识到其中交易方式有一定规避监管,或交易对象可能包含很多吸毒人群,那么自己就应知道其中含有一定的违禁品成分。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是违禁品而予以贩卖的,即便未认识到可能存在的违禁品是毒品成分,亦会被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间接故意,无罪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买家,亦根据前述具体情形推定,其是否认识到其中可能含有违禁品,若认识到了,亦可被追究相应的刑事或治安违法责任。但因买家很多是偶尔买,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并不如长期、多次经营交易的卖家,确实有买家连其中涉嫌违禁品都未能认识到,如从境外邮购在境外合法生产上市的减肥药、抗抑郁药、安眠药被检测出毒品成分的,对于买家来说,其只是想购药治病,完全没有毒品违法犯罪的故意,更未想过这些药品中添加了被认为是毒品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其以不知道含有毒品成分辩解就相对容易得到办案机关采信。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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