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也有判处缓刑的,但适用缓刑的比例较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再犯罪的,除了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罪刑很轻不需要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原则上都应当逮捕。实践中,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也确实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占大多数。那么,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需要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能否适用缓刑呢?
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述:
1.法律规定层面,有故意犯罪前科但不是累犯的,并不禁止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且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份子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已超过5年,或后罪是危险驾驶罪或其他只需要判处拘役的,法院判决时都不会认定是累犯,根据法律规定,是存在判处缓刑的可能。
2.司法实践层面,有判处缓刑的判例,但比例明显较低。
笔者过往代理案件中,曾在某平台以关键词检索广州市判决赌博罪的案件,经检索1982个判决中,其中有635个判例有适用缓刑,但再以“前科”为限定词检索,经逐一查看,其中只有5篇认定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并对新犯的赌博罪再判处缓刑的。可见实践中对有故意犯罪前科再犯罪的,适用缓刑的比例是相当低。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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