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被告人Y某经同案人(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款转款,从中按比例收取好处费。具体做法是每天到指定地点,使用同案人提供的手机,按照指示进行转账。后Y某被银行打电话叫过去核对情况时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机关抓获。
经统计,涉案3张银行卡流水共360余万元,Y某收取好处费9000元。其中经查证属实,有2笔转入款项是网络诈骗款,分别是2000元和1700元。
本案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法院,并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Y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Y某系受雇于他人实施涉案行为,主观上没有为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转账的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本案殷晓霞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查明的2笔诈骗款项,单笔都不足3000元,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且殷晓霞主观上一直认为都是赌博充值,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殷晓霞是明知上游是从事诈骗活动。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看出涉案流水有很多是15、30、50这样的小额整数入账,很像是赌博等充值的金额,殷晓霞才会一直认为都是涉及赌博的充值。涉及该案的360余万流水,涉及诈骗的仅占所有流水的千分之一,也印证涉案绝大多数资金都与诈骗无关。
2.殷晓霞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其是大专学历在深圳十余年一直有正经工作,可对其从轻处罚。
Y某是大专学历,在深圳工作十余年有正经工作,其并非低学历无业人群以此为业,可对其从轻处罚。
3.殷晓霞明知银行报警的情况下还留在现场等待配合调查,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4.殷晓霞在审判阶段主动退缴了11000元违法所得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5.根据司法解释,不同情节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流水达到20万元才入罪。但本案没有任何一单查实的诈骗等犯罪款项单独达到犯罪程度,故根据司法解释,对Y某这种跑分行为,应是100万元以上流水才入罪,本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3倍多而不是18倍,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Y某从宽处理,对其判处缓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Y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裁决文书]
(2022)粤0304刑初564号
[案件评析]
“跑分”类案件,不管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帮信罪,司法实践中都少适用缓刑的。本案流水也比较大,且辩护人查阅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福田区法院判决的“跑分”类案件,基本原本被取保候审,后续大多数都被法院判处实刑收监。辩护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争取到较轻的缓刑判决。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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