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凯律师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邓凯律师网
18998498414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结合《人民法院报》文章,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

作者:邓凯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毒品案件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严打对象,客观来说,对于毒品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实际是比一般案件的标准要低些。但随着毒品样式的发展,第三代新型毒品,很多是日常消费品形式存在,如电子烟油、饮料、糖果、保健品等等,其中添加了少量的被视为毒品的管制品,但相关行为人辩解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毒品,继而否认其行为构成相关毒品犯罪。

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索相关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也确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起诉的。如笔者曾办理过涉γ-羟基丁酸饮料的新型毒品案件,笔者在某文书查询平台检索相关文书时,以“羟基丁酸”为关键词,共有126篇检察文书(主要是指控涉毒罪名,少部分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名),其中9件是不起诉决定书(其中6件是涉毒罪名),均是认为公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笔者再以其他新型毒品名称检索案例时,亦同样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的,就不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此类涉第三代新型毒品的案件,包装为消费品存在,对于普通民众确实有很大的迷惑性,确实有部分人员并未意识到其中添加了“毒品”成分,其主观故意上并没有走私、运输、贩卖或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

笔者原本就这个问题整理资料撰写一篇文章来阐述这个问题,但今天《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4日)刊登了一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姬广胜撰写的《合成大麻素类新型毒品 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细节》的文章,笔者非常赞同其中的观点。故特在下文转发该文章,另补充一点,就是嫌疑人及购买人的口供,是否曾概括性承认过知晓其中添加了违禁品,以及是否知晓主要消费群体是“瘾君子”,再结合文章内其他细节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附:《人民法院报》文章

合成大麻素类新型毒品 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细节

姬广胜(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成大麻素作为第三代新型毒品,多依附于常见消费品或以消费品形式存在,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采取“综合判断原则+具体情形推定”的形式明确。因合成大麻素毒品上述新特点,在判断被告人犯罪主观明知时,还可从以下环节、细节着手:

 1.采购过程明显异常。1)采购渠道异常,即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如通过非实名注册网络平台或即时通讯工具联络进货,对供货方真实姓名、名称和地址不关心、不询问、不掌握;(2)交易细节异常,与供货方口头确定交易价格、数量等细节,以现金或转账完成结算,转账使用他人移动支付账号,甚至使用虚拟货币结算;(3)交付方式异常,货物交接方式高度隐蔽,如采取钱货两清当面或“丢包”错时交接,寄递时不留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被告人从平台之外进货且被鉴定出含有毒品的,即可认定其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2.物品本身明显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包装上必须有真实的标识,且要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主要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实践中,查获的合成大麻素烟油制品外包装则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绝大多数或以裸装存在,或外包装明显简陋、粗糙,无任何书面标识,或记载信息严重缺失,或仅有外文信息。此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吸食该物品后具有导致兴奋、抑制、幻觉、上瘾、依赖等异常症状,基本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

 3.销售过程明显异常。1)联络平台异常,搭线、交易平台隐蔽,如使用加密、小众或境外社交网络软件联络,频繁变更或同时使用多个联系方式。(2)交货方式异常,除与采购过程相似外,还有意选择未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寄件人实名制要求的快递企业收寄,甚至利用代驾从业人员捎带涉毒物品。(3)销售场所异常,向下销售或发展代理时多集中在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同时有向健身场所蔓延势头。《电子烟管理办法》要求“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等,对电子烟销售全面约束。

 4.交易语言明显异常。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在交易过程中多使用行业黑话和聊天特殊符号、表情包。如“娜塔莎”“小树枝”等特指含某类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就是大麻电子烟的代名词,“上头”“上劲”“飞行”“高空飞行”等都是与吸食涉毒电子烟相关;有的还使用表情包作为交易语言,如用“向上箭头”加“大脑”图标指代上头,用树叶、树枝符号代表相关毒品有货,用闪电箭头表示有货并可快速送货。

 5.查获物品细节异常。在检查时,对自己能够掌控的毒品有丢弃、毁损或转移之行为,或其本人有逃跑、抗拒检查行为。民警明确要求主动交代疑似物线索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未如实交代说明,甚至刻意隐瞒,最终在身上、住处、车辆等其能够掌控之处查获合成大麻素毒品的,或者起获地点或外观包装明显隐蔽。

 6.被告人特殊情况。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特别是因吸食毒品或实施毒品犯罪受过处罚, 具有销售相关商品(如电子烟、茶叶)的经历,具有从事化学制品制造销售或从医经历等情况的,通常对其要求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辨别能力。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

 


邓凯律师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8998498414
  •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97分 (优于95.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

版权所有:邓凯律师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13415 昨日访问量:100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