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是近年愈发流行的行业,与之相关的运营模式多种多样,其中有部分行为人为谋求利益,其所涉经营涉嫌犯罪。笔者之前就写过一篇名为“直播间有人打赏礼物,怎么就变成诈骗罪了”的文章,指出有行为人利用直播打赏实行电信网络诈骗。在笔者代理及接受咨询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更具迷惑性的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正常的直播打赏模式是:用于以明码标价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凭获得的虚拟礼物,按照一定的折扣与平台结算分成收益。用户购买虚拟礼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打赏主播的“心理满足”。但有些小直播平台,其为了尽快获取更多的客户及收益,就以变相赌博方式吸引用户,用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以小博大”获取利益。其经营模式大致是:
平台在直播APP内置砸金蛋、轮盘等概率性游戏,用户需要支付金钱获取游戏机会,让用户有概率以小概率的机会获取原本价值更高的虚拟礼物。平台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组织主播开设专门的直播间,让用户在直播间内打赏给主播,主播在私下将收到的虚拟礼物按照一定折扣兑换为现金支付给用户。
以笔者办理过一宗案件举例来说,平台内置概率性小游戏,用户支付金钱获得虚拟礼物,虚拟礼物不能直接找平台兑现为现金,只能以打赏方式送给他人,他人再跟平台按照虚拟礼物标价的70%跟平台结算,余下30%是平台的利润。但实际操作中,平台引入第三方“公会”来招募主播,并将前述30%拿出一半给“公会”作为利润分成,也即“公会”方共可获取虚拟礼物对应价值85%的金钱。平台会引导用户前往“公会”组织的“套现”直播间,用户将抽奖来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按照虚拟礼物对应价值80%的金钱私下支付给用户,“公会”和主播共赚取5%的利润,平台实际赚取15%的利润。
该经营模式下,对其中的参与人员极具迷惑性,有些参与人员当时都未能及时认识到这已涉嫌赌博类犯罪。但透过现象看本质,用户支出金钱玩概率性游戏,期望“以小博大”获取高价值虚拟礼物,再通过主播打赏方式将虚拟礼物兑换为现金,整套流程下来完成虚拟礼物与人民币的双重兑付,这就符合(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在实践中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的,往往所涉金额、人数是很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平台主要责任人一旦事发被认定为主犯,将面临5-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对于打工人员,根据所涉程度不同,亦有轻重不等的刑罚,其中底层的工作人员若认罪态度良好、能积极退赃,还有一定的机会被不予起诉。辩护人此前代理的一件案件,底层拿固定工资的技术人员就被检察院以罪行较轻而不予起诉。但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不同地方的公检法打击政策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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