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疫已步入第三个年头,原本较好的防疫形势,因奥密克戎毒株再次肆虐,全国各地采取不同程度的封控措施。因担心所在地区突然被“封城”,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段出现市民抢购物质的情况,也就有不法商贩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我国历史上曾经有个“投机倒把罪”,就是针对不法商贩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价格,影响社会稳定和民众生活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刑法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但并不是说物价调整就完全是市场规律调整,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物品,在特殊时期要受限制,若肆意哄抬物价,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亦可构成犯罪。
一、行政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再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原文较长,不详细表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违反的不同情形及情节,价格主管部门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在疫情管控区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拟定了本地区的地方指导意见,如上海市在2022年3月25日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4月5日,海南省也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都对相关哄抬物价的行为的处罚做了细化规定。
二、刑事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也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疫情等特殊期间,商家有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2020年疫情肆虐之初,有不少“倒爷”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就被司法机关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前述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入罪起点,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即,个人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或单位非法经营超过50万元,或2年内曾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又再犯的,就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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