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都是从事公务人员由于过失导致错误发生,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二者的外在表征极为相似,在认定时易产生混淆。准确区分二者定性应从主观、客观、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予以区分。
1.主观心态上,玩忽职守的行为人是消极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能预见但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呈放任心态。工作失误的行为人是积极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不能预见或难以预见,极力避免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
2.客观原因上,玩忽职守导致错误产生主要是归责于行为人本人的“己责性”原因,如违反纪律规章、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任等。工作失误导致错误产生主要是归责于外部环境的“他责性”原因,如政策不清晰,法规制度不完善,工作经验、能力不足等。
3.因果关系上,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承担直接或主要责任,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工作失误的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他人行为或其他客观方面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承担间接或次要责任,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多重性等特征,往往一个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有多个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甚至是多个原因交叉导致多个后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论,未有定论。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客观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对该客观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认识或具有认识的可能。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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