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是假烟非法流通的主渠道,国家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实施了准运证制度,以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并促使行为人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明确了行为人需要跨市级行政辖区以托运或自运的方式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先向其所在地具有准运证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取得准运资格后,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输业务。
若行为人欲从事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而不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托运或自运的方式发生了运输行为,则侵犯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六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运输假烟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一、运输假烟行为人明知运输的货物为假烟的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运输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运输的,那么将按照共同犯罪追究责任。但由于其在该犯罪组织中属于作用地位较轻的帮助犯,实践中一般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犯处罚。且如果行为人在假烟未销售时被抓获,还可以按照未遂犯进行认定。
但如果假烟的货值金额达到了200万以上的,行为人的法定性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即便认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亦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在不同的法院会有一定争议,有些法院认为货值200万以上的,对运输者的从犯可减轻至2-7年之间处罚,而不是必须在7年以上处罚。
二、行为人辩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否为假烟的,该情况则存在争议。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当行为人辩称其不知道运输的物品是假烟时,涉案运输的还可能是走私烟或者就是国内正规香烟厂家生产的香烟。该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有的办案单位不考虑行为人是否认知物品为假烟,而以实际运输的货物来进行认定。行为人实际运输的货物是假烟,那么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际运输的货物是走私烟,那么就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也有办案单位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即以两个罪名中较轻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时,纯粹的运输者作为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实践中一般判处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
5年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10897分 (优于95.81%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