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量刑?
不同早些年前通过禁锢成员自由的暴力传销团伙,随着社会发展,借助网络外衣,传销早已蜕变为更为温和的、更具迷惑性的犯罪模式,特别是近几年以微商卖货、电商网站等等包装出现,很多人深陷其中而不自知。如何区分一个经营行为是否是传销,核心是看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买卖货物或出售服务赚钱,而是通过发展下级会员的会费及下级会员再发展会员的业绩赚钱,具体可见笔者之前写过的文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也即,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情节的处5年以下刑罚,但具有涉及参与传销人员120人以上,或金额250万以上,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传销犯罪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是较难分辨的一类犯罪,特别是与直销、团队计酬等经营模式相混淆,故而也有将合法经营行为误判断为传销犯罪的,若遇到此类案件,还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
5年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10897分 (优于95.81%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