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日益增多,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人数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下面是笔者总结的有关网络赌博涉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网络赌博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开设赌博网站的和相关运营人员,二是参与赌博的人员。
第一种:1.如果嫌疑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或共给他人赌博的,则其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并且为全部赌资金额负责;2.赌博网站的代理或发展下线的,则是为所有与自己有关联的下线或参赌人员的金额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主从犯;3.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一般会认定其是从犯。
第二种:如果嫌疑人只是参与赌博,那么赌博人员一般只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实践中很多会先刑拘,调查清楚确实没有代理或发展下线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故免不了要被先行拘留在看守所内几十天。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被认定“以赌博为业的”,这种情况下会被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注:非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刑罚):(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曾多次开设赌场或者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等情况。该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注:也即应当判处5-10年有期徒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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