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如何定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发现摆放赌博机十分赚钱,而士多店由于隐蔽且分散,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摆放赌博机的首选位置。不少人在一些士多店、小卖部里买完东西,就会顺手坐到“游戏机”前玩两把,作为店家又能因此赚一笔。所以店家很容易被诱惑,从而导致店家和犯罪分子进行合作分成,最后被司法机关定罪处罚。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赌博机是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笔者根据广东省内的案例进行分析,摆放赌博机会构成以下几种罪名:
一、如果是购买赌博机放置在他人店铺的,购买者及管理者一般都定开设赌场罪。
二、如果是店家收受租金及分成供他人摆放的一般处行政处罚,但在某些时候也会被定为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由本人直接支配,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支配;行为人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宅或者他人的住宅,也可以是旅馆、宾馆等提供的房间。实践中,常见的多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僻的场院、宾馆或小超市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配有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设备。开设赌场的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于赌博游戏机在商铺、小卖部等地分散摆放,造成取证困难,赌徒无法一一找到,赌资也无法计算。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赌博机的认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利用赌博机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以及赌资的认定标准。如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注:一般情节的处5年以下刑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注:处5-10年有期徒刑):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前述违法所得并不是指士多店的老板实际分成的获利金额,而是摆放者与士多店老板共同获利的金额。
组织、经营、管理、参与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赌博是封建社会的毒瘤、顽疾,一些恶习较深的赌徒以及新生的赌头、赌棍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设赌场开赌局,聚众赌博,一些人因此而影响工作、生活,甚至倾家荡产,造成家庭不和等社会问题,而且往往诱发其他犯罪,尤其一些公开或者秘密的赌场,其背后可能隐藏着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对社会危害很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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