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中,会有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有一个误区,即刑事案件被拘留,后检察院没有批捕给取保候审出来了,是不是就没事了?其实这个观念是十分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对呈捕的案件,并非以罪与非罪为标准决定是否逮捕,法律只规定对于罪行严重或可能有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逮捕,言下之意对于一些罪行较轻没有羁押必要的可以不予批捕。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大多数就是属于检察院认为涉嫌犯罪,但罪行较轻可不予批捕,少数是认为不是犯罪行为或是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是否后续还要判刑,要结合具体不批捕的理由来判断。
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是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后续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撤案,后续自然不会将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判刑。
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是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很多也会将案件撤案,后续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但也有少数情况下侦查机关提起复议、重新送捕。若侦查机关无新的有力证据补充,或重新送捕不被批准的,案件还是要撤案的,将来不会起诉至法院判刑。但如果公安机关又补充到新证据足以认定嫌疑人具有犯罪行为的,即便还是取保候审但依然会有被起诉、被判刑的可能。
检察院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羁押必要而不予批捕的,该种情况下检察院是认为该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后续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除对极少数人以罪行较轻等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外,绝大多数都是要起诉至法院判刑的,但嫌疑人是有较大机会可以争取到被判处缓刑的。
也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大部分还是有被判刑的可能,只有少数后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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