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办理过多件涉税刑事案件,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向笔者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XXX明星偷税漏税几个亿都没坐牢,我们企业买了点发票就要判刑?
其实不只是刑事涉税案件当事人,很多普通群众吃瓜时也有这个疑问,是不是对明星有“特殊”优待?对此,笔者就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刑法第201-212条是危害税收征管类罪名,具体涉税的刑事罪名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罪名。
明星偷逃税款几个亿的事情,一般是指涉嫌逃税,有以下情形的才以逃税罪刑事立案追究: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从立案标准可见,逃税的,除了有数额、应纳税比例的要求之外,对于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瞒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的,如果逃税是第一次被发现,能够及时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或其他行政处罚的,是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的。因此,有明星偷税漏税数亿元的,第一次只要能及时补税,是不被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的。需要说一句,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按照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及时补税不追究刑事犯罪的规定,所以2002年L姓女明星会因偷逃税款一千多万元而被判刑。
再说回企业家买发票避税的事情,前述逃税罪的模式主要是阴阳合同等等方式避税,而不涉及使用虚假交易发票甚至是假发票抵扣税款。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购买的发票抵扣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目的的,则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等罪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是开票方还是受票方,只要交易双方开具的发票与真实的交易不符,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5万以上,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100份或票面额40万以上,就构成虚开发票罪。
因此,企业家购买发票的,因没有真实交易,就被会认定为“虚开发票”,票面额几十万元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了。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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