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02民初3274号
申请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阳,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李XX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XX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冻结被申请人刘XX下列银行账号(中国银行******************一万元、开户行XXX的银行账号******************二万元)。2、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XX名下车牌号为湘******的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张XX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的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XX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中国XX******************账户存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XX名下车牌号为湘*****的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张XX名下车牌号为湘****的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张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