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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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柳XX,女,汉族,1945年5月24日出生,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柳XX儿子。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新县。
原告柳XX与被告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刘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675.7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7日6时10分许,被告刘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县大别山路由北向南行至大别山干部学院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行人即原告柳XX,造成原、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此事故由被告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柳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新县人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3675.7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曾垫付过医疗费一分,所以如此高昂的医疗费使得原告家庭已经无法继续负担,故本次诉讼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73675.78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待另案起诉。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XX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7日6时10分许,被告刘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县大别山路由北向南行至大别山干部学院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行人即原告柳XX,造成原、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此事故被告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柳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新县人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3675.78元。本次诉讼原告请求先期医疗费73675.78元。被告刘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3675.78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柳XX医疗费7367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系河南义仁律师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14115201210391816。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