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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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XX公司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光山XX公司,住址地:光山县泼陂河镇刘田村张东XX。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XXXX1522MA447DX28E。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新县。
原告光山XX公司(以下简称新林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林XX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原、被告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签订《商砼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至2018年2月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商砼款105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3日,原告新林XX与被告王XX对前期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用于邱堂(地名)修路的商砼款进行结算,被告向了原告出具105000元的商砼款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引起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王XX向原告新林XX购买商砼用于邱堂修路工程,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5000元的商砼款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光山XX公司商砼款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系河南义仁律师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14115201210391816。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