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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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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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代理人刘X、彭XX,河南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赵X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7年11月24日被告黄X向我借款50000元,当日我向其支付现金;2017年12月31日被告因其母亲生病再次向我借款30000元,当日我向其转账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
被告黄X辩称,2017年12月31日的30000元借款属实,我愿意偿还。2017年11月24日的50000元,是我和原告赵XX及赵XX妹妹赵XX共同在武汉投资养生馆生意的,且这50000元也不是打到我个人银行卡里的,打到了赵XX的名下的。2019年下半年养生馆没有经营后,我当时在郑州一直没有算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24日,被告黄X向原告赵XX借款50000元投资于武汉碧玺沙XX,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赵XX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用于武汉碧玺沙XX湖北总店借款人:黄X2017年11月24日”。养生馆为原、被告及原告妹妹赵XX3人共同投资,由原告女儿赵X及赵XX二人主持经营。后养生馆于2019年下半年关闭,3人一直未对养生馆进行清算。2017年12月31日,被告因其母亲生病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卡号为62×××77的银行卡转账31000元,其中1000元作为礼金看望被告母亲。以上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X因与原告及他人合伙投资武汉碧玺沙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因其母亲生病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偿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对于被告辩称50000元的借款系与原告赵XX及原告妹妹赵XX三方共同的投资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所借原告赵XX现金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系河南义仁律师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14115201210391816。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