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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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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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雅琼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郭X在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XX家中,听见楼下其母亲李X因焚烧垃圾与被害人朱X发生争吵。下楼后看见朱X抓住其母亲李X的手不放,遂用拳头击打朱X面部,造成其鼻骨骨折、右侧额窦及眼眶前上壁骨折、鼻中隔偏曲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朱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X与朱X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朱X书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朱X陈述及伤情照片,证人李X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药费发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申请书,收条,谅解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能源学院商学院证明、学生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学生,一贯表现良好,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为打击伤害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雅琼:中共党员,山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系甘肃名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