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雅琼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郭X在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XX家中,听见楼下其母亲李X因焚烧垃圾与被害人朱X发生争吵。下楼后看见朱X抓住其母亲李X的手不放,遂用拳头击打朱X面部,造成其鼻骨骨折、右侧额窦及眼眶前上壁骨折、鼻中隔偏曲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朱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X与朱X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朱X书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朱X陈述及伤情照片,证人李X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药费发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申请书,收条,谅解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能源学院商学院证明、学生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学生,一贯表现良好,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为打击伤害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