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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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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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雅琼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4日13时,被告人周XX在肃州区XX内,发现被害人万X放在小区6号楼下正在充电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钥匙未拔,被告人周XX遂将该电动车盗窃。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18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万X的报案陈述,电动车销售登记卡,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赃物照片,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X有坦白情节,被盗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为打击盗窃犯罪,确保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八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雅琼:中共党员,山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系甘肃名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