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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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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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雅琼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赵X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酒金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龙御园北XX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9月2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赵X血样B样本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78.1659mg/100ml。2019年5月21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赵X血样A样本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12.20mg/100ml。以上被告人赵X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柴X122、柴X122、冯X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又可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初犯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雅琼:中共党员,山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系甘肃名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