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雅琼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赵X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酒金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龙御园北XX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9月21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赵X血样B样本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78.1659mg/100ml。2019年5月21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赵X血样A样本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12.20mg/100ml。以上被告人赵X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柴X122、柴X122、冯X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又可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初犯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