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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立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郑XX因与被上诉人郑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郑XX、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刘XX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认可其提交的借条为倒签,申请人认为该借条为伪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是被申请人与郑XX伪造倒签借条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2、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条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郑XX虽认可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郑XX在离婚诉讼、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民间借贷诉讼中对该26万元有不同陈述,根据“禁反言”原则,不能认定该26万元为借款。3、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出借241044.68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为塔谈村村民,其收入情况根本不具备出借241044.68元的能力,被申请人虽称其具有出借能力,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244044.68元来源于三张存单,被申请人称三张存单均为其存入或转存,但经法院调取被申请人在汇融银行存单显示内容与被申请人陈述不符,被申请人并不知道存单款项来源和如何存入,实际上135000元系郑XX存入,另从被申请人名下存单原始存根显示,郑XX存入或取出次数为9次左右,被申请人对自己存单具体存入取出情况并不清楚,而郑XX却十分清楚,以此来看,款项虽以被申请人名义存入,实际的使用人为郑XX。4、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是本案诉讼发生在刘XX与郑XX离婚诉讼之后,并且被申请人郑XX认可其所持借条系郑XX后补;二是本案涉及的郑XX名下存单的存、取款大多是由郑XX本人操作办理,同时在刘XX与郑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XX的工资卡亦由郑XX掌握;三是郑XX在本案和其它诉讼中对26万元款项的性质陈述不一致,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郑XX与郑XX的特定身份关系考虑,二审判决认定241044.68元借款关系存在依据不足。综上,刘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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