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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XX、闫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立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闫XX因与上诉人闫XX、闫XX、曹XX、被上诉人闫XX、芦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芦XX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是卖地盖房协议,不是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土地证,签订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二、案涉土地没有土地证,二审法院认定该土地属于王XX系认定事实错误。三、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且该房产并未过户到闫XX兄妹名下,因此尚未合法继承王XX的房产。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058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1年王XX的《房屋所有权证》虽因房屋灭失已作废,但其所记载的房屋墙界信息并不因此而改变。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石行终字第00291号行政判决和(2018)冀01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均认定申请人并非案涉土地的权利人。申请人主张的案涉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亦不是闫XX兄妹合法继承的必要条件。故,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芦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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