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闫XX因与上诉人闫XX、闫XX、曹XX、被上诉人闫XX、芦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芦XX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是卖地盖房协议,不是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土地证,签订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二、案涉土地没有土地证,二审法院认定该土地属于王XX系认定事实错误。三、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且该房产并未过户到闫XX兄妹名下,因此尚未合法继承王XX的房产。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058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