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某科技公司(注册于境外)系国内某品牌隔热材料产品的海外供货方。被告甲、乙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中甲公司长期从委托人处进口隔热产品,并以乙公司名义在国内销售。2022年,双方签订采购确认单,总货值约22万余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30%定金、55%到货前支付、15%到货后30天内支付。
委托人按约交付货物后,两被告未能足额结清货款。经多次对账确认,截至起诉前,两被告仍拖欠货款约1.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5万元)。委托人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张超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买卖合同关系仅与甲公司建立,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此外,被告主张因上游项目未验收导致无法支付尾款,并认为逾期付款损失无合同依据。
张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关联公司责任:虽买卖合同由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但乙公司先后两次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金额。张超律师指出,乙公司系甲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其盖章行为系自愿加入债务,应与甲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
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合同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按LPR加计30%-50%计算。张超律师主张自货物到港后30日(即2022年9月18日)起,以LPR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法院最终酌定按年利率3.65%(当时一年期LPR)支持。
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约970元,法院认定该费用为维权必要支出,由被告负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张超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991.95美元(折合人民币不超过95179.12元);
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
张超律师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仅与一方签订,关联公司通过盖章对账等方式自愿加入债务的,仍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同时提醒外贸企业,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仍可依法主张按LPR计算的逾期损失。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也能有效降低“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张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