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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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成功代理天津返还原物纠纷:车辆所有权人跨越合同链条,直接追回被占车辆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78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委托人张某(女)系某奔驰牌小客车所有权人。2022年初,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签订《汽车托管合同》,将车辆托管给该公司对外出租,期限三年。后租赁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车辆以租赁方式交付给被告王某使用,实为质押。

2023年9月,张某发现租赁公司拖欠租金且已失联,遂要求收回车辆,但王某以“与租赁公司存在欠款纠纷”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曾多次起诉,但因证据问题被驳回。后租赁公司注销,张某再次提起诉讼,并委托张超律师代理。
办案难点与律师策略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车辆经过多层转租,被告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王某持有与案外人信达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主张其占有车辆具有合法依据。 此外,此前已有生效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返还原物请求。

张超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厘清法律关系,主张物权优先于债权:指出王某与信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能对抗车辆所有权人张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论王某与出租方有何经济纠纷,均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无权扣押第三方所有的车辆。

抓住合同到期节点:案涉车辆先后经托管合同、租赁合同流转,至庭审时两份合同期限均已届满。张超律师据此主张,即便合同曾经有效,到期后王某亦无继续占有车辆的合法依据。

反驳被告抗辩:王某称因张某补办行驶证导致车辆无法使用、造成停运损失,故拒绝返还。张超律师指出,补办行驶证系因车辆需要年检及处理违章,并非恶意;停运损失与返还原物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不还车的合法事由。

申请财产保全及公告送达:因第三人下落不明,张超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最终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案涉奔驰牌汽车及车钥匙一把;

驳回原告关于电瓶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补办行驶证存在一定过错)。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
律师点评

张超律师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车辆所有权人遭遇“合法占有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不还车时,可直接依据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不受中间租赁合同关系的约束。 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的欠款纠纷,应另案解决,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主张。同时提醒车主,对外托管车辆时需审慎选择合作方,并在补办行驶证等关键操作前与占有人充分沟通,避免因自身过错影响维权效果。

张超律师|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标签/核心身份军队转业律师·北大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2348法援律师·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1110120********1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