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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权的新规定

作者:彭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4次举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修改亮点之一: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同时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对于婚姻家庭篇,民法典还是做出了很多和原来婚姻法不一样的规定。今天我们讨论的就是关于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权的问题。

众所周知,很多女性怀着对爱情的美好憧憬和对另一半的充分信任,在婚后选择了退出职场,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家庭。尤其是二胎政策放开后,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生育二胎,也催生出越来越多的女性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成为了全职太太。多年后,如果这些全职太太的配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离婚时,这些全职太太们都会因为多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而委曲求全,在一些配偶提前做好离婚准备的情况下,更是无法分配到合理的财产或者收入而倍感委屈和不公。也有个别案子,全职太太也曾提出:我为了照顾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他在外面挣钱,我现在年级一大把了,找工作都找不到了,现在他要离婚,应该补偿我一些钱。但是这样的诉求之前在各地法院几乎没有被支持过,是什么原因呢?是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经济补偿权吗?

其实不然,我们原来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原来婚姻法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却以“书面约定各自所有”为前提。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夫妻会在婚后通过书面的方式做出约定,所以会导致这一条款形同虚设,无法起到保护全职太太的作用。而我们的《民法典》第1088条对此做出了修改,规定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即民法典1088条取消了原来婚姻法规定的“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这样一个致命的前提,使得全职太太一方可以在主张家务补偿时有法可依了。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已经将照顾家庭的家务活换算成可以用收入计算的有价值劳动,全职太太价值正在被认可,正在被当成一种“有价值的工作”而非“就该免费为家庭做贡献的义务”。

而现在也有个别地方法院开始根据这个1088条做出了相关的判决,比如北京房山区法院在2021年2月就依据该条支持了女方5万元的家务补偿的要求。尽管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该案件的其导向意义却不可小觑,意味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正式由纸面规定走进司法判决,法律为全职太太撑腰,也为今后同类案件判决提供了一个示范。相信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会支持全职太太一方的家务补偿诉求。当然各地法院在补偿数额上是没有统一标准的,需要结合诸如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期间主要代理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