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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中,车辆里程数等车况信息存在不属实情况时 经营者的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彭青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40次举报

伴随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比较常见也是导致大量诉讼案件的情况就包括车辆的里程数与实际历程数不符、车辆事故情况和实际情况不符等。

2021年10月,甲通过乙的微信朋友圈等知晓乙多年经营二手车买卖,甲看中了乙宣传的其中一款XX车,该车宣称“2012年车,实表8万,精品车况,零事故、零违章”出于对乙宣传内容的信任,双方在签订一份内容简单的转让协议后甲方购得该车辆,车辆购买后第二天,因车辆出现故障,甲到修理厂修车时经检测该车辆里程数实为20万公里左右,甲遂找到乙要求退车,但乙拒绝退车,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对于诸如这样的实际车况和经营者宣传车况不符的情况下,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有差异的。更多的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并以此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由经营者返还车款,并同时支持原告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或者部分赔偿金;也有法院认为在实际情况和经营者承诺情况存在差距,但是认定欺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并以此为由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由经营者返还车款;还有部分法院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使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并由经营者返回车款。具体分析如下:

裁判观点一:二手车经营者隐瞒实际行驶里程等车况信息,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以此撤销了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

XX判决中,XX高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购买涉案车辆系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该法的保护。申请人系从事二手车辆买卖的经营者,其将实际行驶里程为20多万公里的案涉车辆以8万多公里的里程卖给被申请人,致使被申请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XX判决中,第二个法院认为,“首先,XX公司作为专业销售车辆的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出售的二手车的真实里程数进行核实确认;其次,讼争车辆为XX品牌车辆,曾在XX公司维保,行驶里程数等有关数据均在XX公司的掌握中,吴XX亦是前往XX公司维保时从XX公司的系统中得知讼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在2017年3月19日即已达到99693公里。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XX公司在销售车辆时不存在故意隐瞒实际行驶里程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XX公司知晓讼争车辆的表显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至于XX公司从前车主处回购车辆时是否明知该车辆的实际里程数及其出售讼争车辆的获利情况,与其在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并无直接关联。”

XX判决中,XX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二手车销售的专业机构,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故障维修、泡水、里程表数据真实等严重影响车辆性能、价格的重大事项应采取更严格的审慎态度检查车辆,车辆价格应反映车辆的真实状况,被上诉人应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且车辆的表显里程数58000公里与实际里程数241201公里相差巨大,超出了一般人能够接受的数据误差、“数据不实”的范围,使上诉人按表显里程数58000公里的价格购买了实际里程数241201公里的车辆,被上诉人构成欺诈。”

XX判决中,XX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其向原告出售二手车时,负有对二手车行驶里程进行核查、检测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为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对车辆信息的获取渠道、方式、途径均要远远少于两被告,然而两被告仅告知原告“车不是实表”,且称“车辆仅行驶9万余公里”,这与经查实的案涉车辆在本案合同签订时实际行驶里程已达18万余公里悬殊过大,故被告抗辩称不具有欺诈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13400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购车款40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而在认定成立欺诈并撤销车辆转让协议的前提下,有的法院判决由二手车经营者退还车款、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而有的法院仅支持退还车款,并未支持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或者支持少部分赔偿。

比如前述的判决中,法院均是在认定成立欺诈并撤销车辆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判决二手车经营者退还车款,同时支付三倍车款的赔偿款。而在XX号判决中,法院在认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时,认为“上诉人实际损失金额为两种不同里程表数据的车辆价格差,也是被上诉人因欺诈而获得的不当利益,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上述差价三倍的损失。”即法院以车辆实际售卖价格和车辆按照实际里程数可能售卖的价格之间的差价的三倍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

裁判观点二:无证据证实二手经营者有故意隐瞒和篡改里程表等的事实时,不宜认定为欺诈,但因为其未能如实真实车况,应适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相关规定。采取该种裁判观点的案例主要有:

XX判决,XX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即认为:本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没有对车辆是否发生严重事故、行驶里程数有过特别约定或明确承诺;现有证据,可证明黄XX曾口头告知蔡XX维修过车门,即右侧前后车门进行过喷漆并维修,在2018年7月2日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已达33127公里,而涉案车辆买卖交易时的里程表却显示为20458公里,并没有证据证明系黄XX所为,黄XX作为二手车经营者虽负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却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黄XX存在故意隐瞒和虚假陈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欺诈;上诉人蔡XX以此主张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黄XX不足以证实明确告知过涉案车辆更换过叶(翼)子板、右侧前后车门等更换维修的事实,还考虑到涉案车辆的里程表被篡改过的事实,一审适用重大误解,撤销涉案的《烟台淘淘汽车配件商行车辆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亦无不当。

裁判观点三:现有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对里程表调整过的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以此解除了合同,裁决被告返还购车款。

XX案件中,XX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XX在交易之前已知晓案涉车辆出现过马超提交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事故维修情况及调表情况。综上,现有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王XX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基于案涉车辆实际情况与交易双方的认知不符,判决王XX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车辆评估费,马超对退回车辆的费用可另行主张,较为公平合理。

归纳总结: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存在宣传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存在较大差价、隐瞒车辆事故等信息时,绝大多数法院会判决二手经营者构成欺诈,主要理由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车辆具体行驶里程数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因素,故二手车经营者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上述重要信息。更改车辆行驶里程,隐瞒车辆真实状态,明显影响了消费者购车意愿,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购车决定,经营者更改车辆里程表数据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在二手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的问题上,法律无法去探究当时出售车辆的工作人员内心的活动,但可以通过外部的行为去推定旧机动车交易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应从经营者的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存在故意。因为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可以推定其是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知悉或检测二手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表数是否与车辆仪表里程数一致。且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应当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对于待出售的二手车应当查明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表数是否与车辆里程表数一致,应如实告知车辆购买人。所以只要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后果,就可以根据客观标准推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由经营者举证自已不存在欺诈故意。

三、在是否支付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法院在认定成立欺诈并撤销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车辆前提下,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合理的考量判决由二手车经营者支付三倍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

而在部分没有认定成欺诈的案件中,法官主要的依据是:双方没有对车辆是否发生严重事故、行驶里程数等有过特别约定或明确承诺,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黄XX存在故意隐瞒和虚假陈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欺诈;笔者认为,除上述原因外,法官考量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如果认定欺诈,会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担心一旦认定欺诈成立,对于二手车经营者额外赋予数额高昂的惩罚性赔偿有失公平。但还是想要寻求对消费者该种情况下的合法合理的保护,故采用了重大误解进而撤销协议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解除协议的方式来使双方之间恢复至原始状态,进而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

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期间主要代理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