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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凌某乙故意伤害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应邀到某市某区某路某酒店与被害人高某丙商谈经济纠纷。陈某甲因担心协商不成发生冲突吃亏,便纠集被告人凌某乙及陈某丁、冯某戊等人一同前往。到达酒店后,陈某甲让凌某乙等人在车上等候,其与陈某丁进入酒店大堂与高某丙商谈。后因协商不成双方发生扭打,陈某丁通知凌某乙和冯某戊等人。凌某乙伙同冯某戊各持一根螺纹钢冲入大堂,冯某戊持螺纹钢殴打高某丙,当高某丙退至大厅沙发处时,凌某乙亦用拳头殴打了高某丙,后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高某丙因外伤致左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高某丙报警,陈某甲亦报警称被人打伤。凌某乙亲属代为赔偿高某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凌某乙犯故意伤害罪。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系自首。经查,陈某甲系在被害人高某丙拨打电话报警后,才电话报警称其被人打伤,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对于凌某乙而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凌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陈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陈某甲、凌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凌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凌某乙的辩护人。面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聂律师精准制定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凌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庭审中,聂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凌某乙的主观恶性较小及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凌某乙争取到缓刑的有利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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