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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某犯诈骗罪先取保候审后温州瑞安法院判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2月11日 1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云某犯诈骗罪先取保候审后温州瑞安法院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仁*,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向世忠,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丽*,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伟*,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小*,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俞*,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季飞国,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钟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程*,男,1991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及辩护人向世忠、杨振中、季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讲师周某2喆(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各销售小组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以下简称“蜂胶”)实施诈骗。其间,扮演“保地”角色的人员负责安排相关场馆的位置并处理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周某2喆负责在会场内或者通过视频按照既定的流程推销蜂胶,各小组组长担任现场的主持人配合周某2喆推销,同时负责安排各组员分工。各组员按照任务分配,分别负责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产品、销售蜂胶等。具体诈骗方式如下:销售小组成员先向会场附近的老年人分发宣传材料,以可以免费领取鸡蛋等物为由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活动期间,周某2喆伙同销售小组向在场的老年人先后推出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产品,并均宣称“你真心舍得买,我就真心舍得送”,销售模式均是在场的老年人若想购买,则先花10元获取认购券,次日再凭认购券到生活馆交纳余款并领取产品。次日,当老年人凭认购券到生活馆准备交纳余款并领取产品时,销售小组以各种理由不收取余款或者收取后退还余款,并将认购款以早餐费的形式退还老年人,使得欲购买产品的老年人免费获得产品。周某2喆伙同销售小组以此销售模式误导老年人,使得老年人误以为其购买产品的钱款均能于次日凭认购券全额退还,从而免费获得产品。到了讲座的倒数第二天,周某2喆伙同销售小组以同样的销售模式推销蜂胶,在场的老年人受之前惯性思维的影响,认为购买蜂胶后同样可以在次日退回全额货款,遂纷纷付款购买。但次日,销售小组成员告知购买了蜂胶的老年人这次并不退还钱款,而是买一盒送一盒,并在送完蜂胶后的当天下午关闭相关场馆离开。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份,刘亭亭(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谭俞*带领销售小组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状元楼酒店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钟毛*、何程*等人。现查明: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人项某1、项某2、孙某1、朱某1、陈某1、朱某2、林某、郑某、孙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59980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谭俞*、钟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8日,被告人何程*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6年12月,被告人欧仁*带领销售小组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乐大酒店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刘云*、陈*、张*、黄丽*、黄伟*、李小*等人。现查明: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叶某丰张某1辉项某3珠张某2光张某3花张某4伦王某1娒张某5清王某2妹张某6发张某7春张某8兴张某9华等人共计人民币115464元。
3、2016年8月,陈晓*(另案处理)带领销售小组到安徽省池州市喜宴楼大酒店办会场销售蜂胶,该小组成员有被告人陈*、黄丽*等人。现查明: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诈骗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姚某新张某10光孙某3玲周某1华吴某宝刘某1进曹某莲盛某果王某3润陈某2兰倪某伟许某霞王某4兰秦某成何某友丁某政等人人民币71976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欧仁*、刘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陈*、黄丽*、黄伟*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9日,被告人李小*、张*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仁*供述违法所得为10000元,被告人谭俞*供述违法所得为4200元。被告人刘云*已退赃4400元;被告人陈*已退赃4400元;被告人黄丽*已退赃4800元;被告人张*已退赃4400元;被告人黄伟*已退赃4000元;被告人李小*已退赃4600元;被告人钟毛*已退赃4000元;被告人何程*已退赃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的供述和辩解,证李某兰的证言,被害项某1福项某2虎孙某1经朱某1亮陈某1玉朱某2菊林某涛郑某仁孙某2兄叶某丰张某1辉项某3珠张某2光张某3花张某4伦王某1娒张某5清王某2妹张某6发张某7春张某8兴张某9华的陈述,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人物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各被害人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所涉诈骗金额,且各被告人对指控的诈骗金额均没有异议,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谭俞*、钟毛*、何程*数额较大,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仁*、谭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欧仁*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欧仁*、谭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何程*、钟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黄丽*、张*、黄伟*、李小*系自首;被告人刘云*、钟毛*、何程*能如实供述,依法均可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何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刘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
六、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
七、被告人黄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八、被告人李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
九、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十、被告人黄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八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欧仁*、刘云*、陈*、黄丽*、张*、黄伟*、李小*、谭俞*、钟毛*、何程*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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