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舒思某二次贩毒未指控,少判刑期2年以上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务工。2015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敏佳、被告人舒某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舒某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胖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1小包并私自截留约四分之一后,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君豪大酒店东侧弄堂再以300元的价格向罗某贩卖该包毒品(重约0.75克)。
201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舒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目无法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舒某系初犯,具有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稍轻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舒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