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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1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菊某犯抢劸罪辩护成盗窃罪,后又争取到法院单处罚金,没有判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容,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8〕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容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岚,被告人田*容及辩护人蒋德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田*容至宁海县菜市场,以按摩为借口,将葛某骗至岔路镇育才路街面房后面,牵住葛的左手,将葛左手无名指上戴着的一枚金戒指盗走。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田*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田*容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葛某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蒋德聪对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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