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庄凌宇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4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市XX装修行业协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