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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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夫妻共同自书遗嘱,可结合生前赠与一并处置房产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10-08

前言

不少夫妻会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来处置共有房产,但很多人分不清共同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误以为只要是两个人一起签字,就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 同时要注意,配偶一方过世后,健在配偶还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处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享有的那部分财产份额。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与董某丙系夫妻,案涉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书面遗嘱,写明案涉房屋交由董某甲继承,该文书由董某丙执笔书写,二人共同签字捺印,没有见证人。李某去世后,董某甲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董某乙不认可遗嘱效力;董某丙认可遗嘱,同时当庭表示将自己名下房屋份额赠与董某甲。法院认定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涉案房屋经遗嘱继承以及健在配偶赠与,最终归董某甲所有;法院同时提示董某甲应当恪守承诺,保障董某丙在房屋内居住至离世;案件受理费由董某甲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执笔、双方共同签字的遗嘱,符合条件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遗嘱由配偶本人执笔书写,立遗嘱夫妻二人均签字捺印,属于自书遗嘱,不需要两名见证人。要注意区分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才强制要求见证人在场,二者法定生效条件并不相同。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健在配偶可独立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仅处置逝者的财产部分;健在配偶有权选择继承、赠与等方式,自由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已去世一方遗嘱内容约束。

诉讼中当事人对签字真实性有异议,应当主动申请笔迹鉴定。本案被告董某乙对遗嘱签字不认可,但不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信其口头的否定意见,口头质疑不能推翻书面遗嘱。

律师提示: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要分清遗嘱类型,严格对应法定要件。对签字真实性存疑,要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房屋受赠、继承后,应当信守对老人的居住承诺,保障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