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再婚家庭继承纠纷中,房产登记在婚后取得,并不直接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房产是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权益,婚后才完成购买、办证,很容易在继承时产生权属争议。
同时继承案件中还会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垫付款项,需要先析产再继承,厘清每一笔财产的性质之后,再进行遗产分配。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再婚,再婚配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案涉房屋来源于被继承人上一段婚姻的拆迁安置,仅系婚后完成购房登记。被继承人去世后,亲生子女与再婚配偶就房产、银行存款、对外借款、子女垫付医疗费发生继承诉讼。
再婚配偶主张房屋、存款全部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一半归自己,同时己方应当多分遗产;子女方对财产权属不予认可。法院查清财产来源,区分财产性质后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与垫付医疗开支等问题。
律师观点
一、婚后办证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追溯财产原始取得来源
判断房产归属,不能仅看签约、发证时间是否处于再婚婚姻存续期。如果房产根源来自上一段婚姻的拆迁安置利益,即便婚后才完成购买登记,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拆迁档案、安置历史综合认定。而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继承案件应当先析产,再分割遗产,夫妻共同债权一并处理
继承开始后,先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剥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该债权同样需要先析产,再由各继承人分配对应的债权份额。
三、当事人主张多分遗产、存在借款事实,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因年老多病、尽主要扶养义务请求多分,或是对外存在大额借款,都应当提交完整证据予以佐证。仅有口头陈述,没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支持。继承人实际垫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可以在遗产当中优先予以扣除。
案件结果
案涉房屋判归子女继承,子女向再婚配偶支付房屋折价款;存款在扣减垫付医药费后由各方均分;有借条确认的对外借款,按照继承份额由债务人向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各方平均分担。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