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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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要素完备的自书遗嘱可实现财产的指定继承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8-23

前言

很多长辈希望通过自书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指定子女,避免子女之间发生继承纠纷。但实践中,不少自书遗嘱因为缺少签名、日期等法定要件,最终被认定无效。

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不仅要亲笔书写全文,还可以通过配套留存录像等方式,进一步强化遗嘱的证明效力,本案就是较为规范的自书遗嘱示范案例。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先后离世,育有一子一女,遗留多套房产。二老于同一日分别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全部房产份额指定由儿子一人继承,同时写明继承财产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一式两份,订立过程同步录制录像,交由第三方机构保管。后续双方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被指定继承的子女提起诉讼,另一子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审查遗嘱形式、内容及留存证据后,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观点

一、自书遗嘱法定要件必须全部齐备,缺一不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法定形式要件全部满足才具备形式效力。仅仅打印后签字、或者只签字不写完整日期,都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本案遗嘱由老人亲笔完成,签名捺印并写明日期,满足法定必要条件。

二、配套录像、第三方保管,属于补强证据,不改变遗嘱本身效力

录像、第三方机构保管不是自书遗嘱的强制必备条件,但可以记录订立时老人的精神状态、订立全过程,在发生诉讼时,能够有力反驳 “老人受胁迫、意识不清” 等抗辩,大幅降低遗嘱被质疑、被推翻的风险,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实操方式。

三、遗嘱可以明确排除继承人夫妻共有,实现遗产的指定继承

遗嘱中可以特别写明,遗产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合法有效,能够防止子女如果离婚,继承得来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现长辈财产只留给自家子女单独继承的目的。

案件结果

案涉三套房屋按照遗嘱,全部由夫妻指定的儿子继承;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公告费由另一子女承担。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