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一方重病住院,老人晚年订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家中儿媳却以未成年孙子(代位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要求,主张遗嘱必须为孙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情况是家事继承纠纷中比较典型的类型。
本案核心存在两大法律争议:重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未成年代位继承人能否依据法律要求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夫妻婚内共同购置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该夫妻的长子先于母亲离世,留下一个儿子(未成年孙子)。母亲住院期间拟定自书遗嘱,写明自身全部财产由父亲一人继承,书写过程有多名亲友、医护人员在场见证。母亲过世后,父亲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由自己取得完整的房屋产权,其次子对遗嘱无异议,但未成年孙子的法定代理人(儿媳)却辩称老人病重意识不清所写遗嘱并非其本意,且孩子属于代位继承依法享有继承权,加之其年幼无收入,遗嘱应当预留必要遗产份额,并主张分得房屋不分产权。法院结合遗嘱形成过程、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律师观点
一、具备完整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质疑一方需举证推翻
案涉遗嘱由母亲全文书写、签字且标注完整日期,并有多名在场人员佐证其书写时神志清醒。代位继承人仅以母亲身患重病为由质疑非其真实意愿,而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法院依法采信自书遗嘱效力。仅主观怀疑或推断,无法否定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代位继承人本身享有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制度设立初衷是弥补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若被继承人已通过合法遗嘱提前处分全部个人财产,且并未遗留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相应遗产份额,则代位继承人即本案中未成年孙子无权依据代位身份主张分割遗产。
三、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其对象仅限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不在强制预留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款保护主体为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未成年孙子属于代位继承人,不在法定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体范畴,故无法以此为由要求分得房产。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案涉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案涉房屋一半产权本就归父亲所有,另一半属于母亲遗产依照遗嘱由父亲继承,整套房屋全部归原告个人所有,驳回未成年孙子的全部诉讼主张。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