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父母一方离世后,兄弟姐妹间常因房产分割产生矛盾,如果子女连同父母在世一方将房产私自过户,其他子女则往往会以私自卖房、恶意串通损害继承权益等为由,诉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两点:婚内房是否全部属于待分割遗产;时隔多年发现的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有效后,已故一方配偶单独处置房屋是否构成有权处分。本案对家事房产、继承类纠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夫妻婚内取得单位房改房,丈夫去世后其配偶、子女未立刻分割房产,多年后母亲以 50 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至一名子女名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余两名子女起诉,主张案涉房屋属于父亲遗产,母子二人恶意串通低价过户,损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庭审中母子提交了一份父亲早年的自书遗嘱,其中写明全部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在自己去世后由配偶继承,经两次笔迹鉴定后法院认定遗嘱为逝者本人书写。原告不认可鉴定结论,主张遗嘱存疑、过户行为侵害自身继承权。
律师观点
一、婚内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有效遗嘱可实现单方完整处分
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内购置,母亲虽主张该房屋系基于其个人工龄及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单独所有,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系立遗嘱人所写,故法院认定其配偶依遗嘱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续过户亦属于有权处分。
二、经笔迹鉴定后,仍否定遗嘱真实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经笔迹鉴定后,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的起诉方,应当提供足以推翻笔迹鉴定的证据,无法举证则法院采信遗嘱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母亲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其过户卖房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驳回两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质询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