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农村宅基地拆迁后,全家多人享有专属购房安置指标,购置多套回迁房极易在家庭成员间产生权属分歧。不少家庭早年共同选房、处置安置房,长辈离世后兄弟姐妹因房屋归属、遗产份额产生诉讼。 本案集中体现拆迁安置指标归属、共有房产析产、法定继承份额划分、未到庭当事人举证后果等典型法律争议,具备极强普法参考价值,下面结合判决展开专业法律评析。
案情简介
一户家庭宅基地拆迁,全家六人均享有专属安置房优惠及调剂面积指标,全家共同协商选购四套回迁房屋,其中一套房屋后续对外出售,剩余三套分别登记在不同家庭成员名下。长辈去世后,三名家庭成员起诉要求确认两套房屋归己方所有;另一子女到庭抗辩,主张两套涉案房屋包含长辈遗产份额,要求依法分割;该子女名下单独登记的房屋各方均认可归其个人所有。庭审中一方子女主张另一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但未能提交对应证据,且该子女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为典型拆迁析产叠加法定继承案件,结合民法典继承编、民事诉讼规则,我方评析核心裁判逻辑:
1.拆迁安置指标属于全体安置人专属家庭共有权益
拆迁协议、选房凭证载明在册安置人员每人享有固定购房面积,该安置指标属于个人专属财产权益,所有回迁房均由全体家庭成员指标合并购置,分割房产前必须先区分每位家庭成员对应的安置面积,不能直接将全部房屋视作被继承人遗产。
2.主张未尽赡养义务少分遗产,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担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不赡养老人可少分或不分遗产,但该主张需要完整证据支撑。本案原告仅口头陈述对方未尽赡养义务,未提交赡养记录、医疗支出、照料凭证等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分。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继承、析产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到庭参与庭审、核对证据,拒不到庭将丧失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完整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消极应诉会直接丧失抗辩机会。
4.房屋分割兼顾居住现状与各方协商意愿,简化折价补偿
各方已自行协商放弃互相主张面积差价补偿、认可单套房屋归单独登记子女所有,法院尊重家庭成员协商意见,结合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直接划分房屋产权,无需另行核算折价补偿,兼顾财产使用便利与家庭协商意愿。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拆迁安置指标、遗产继承规则、各方协商意见作出判决:两套涉案房屋分别归原告三人、长辈配偶单独所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拒不出庭的子女名下房产维持归其个人所有,各方互不支付房屋折价补偿。
本案清晰厘清拆迁安置指标与遗产的区分边界,提醒拆迁家庭妥善留存选房确认单、产权登记、赡养相关证据;家庭成员处置回迁房尽量留存书面协商记录,避免长辈离世后引发分家继承诉讼。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