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执业劳动律师,每年处理大量薪资纠纷,很多劳动者不清楚工资发放有着明确法定标准,常常默许企业以实物抵薪、无故延后发薪、离职工资压到次月发放,最终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从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时间三方面,结合本地办案实务,为劳动者梳理完整法律规则。
一、工资只能以货币发放,实物、有价证券抵薪全部违法
法律规定工资唯一合法支付形式为货币,企业不能用产品、购物卡、有价证券抵扣薪资,工资原则上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凭书面委托才可由亲属代领。实务中不少经营困难的公司会提出实物抵薪,很多劳动者碍于情面妥协,但该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接受实物抵扣,后续仲裁索要全额工资时,企业会以此抗辩,大幅增加举证维权成本,劳动者完全可以直接拒绝,要求公司足额发放货币工资。
二、薪资有法定发放周期,年薪、兼职都不能突破底线
全日制用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周薪、时薪可按对应周期结算;非全日制兼职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 15 天。即便岗位约定年薪制,企业每月也必须发放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预付薪资,剩余部分才能年底结算,严禁全年只发一次工资。结合北京本地仲裁裁判口径,企业不按月预付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可单方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少高薪劳动者轻信年终统一结算的口头约定,长期无固定收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三、发薪遇节假日必须提前,离职不得强制延后至次月结算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发薪日,若发薪日赶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企业必须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不得顺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离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工资。不少企业以财务流程为由,要求离职员工等到次月统一发薪,该做法在北京地区明确违法,劳动者离职时可当场要求核算结清薪资,无需妥协延后发放。
最后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遇到实物抵薪、超周期拖欠、离职延后结算工资等违规情形,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即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除追回拖欠薪资外,还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不要轻易放弃自身法定劳动报酬权益。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