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中,申请人自2017年9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X公司,担任分割车间刀手,并于2019年8月19日提出因被申请人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X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31万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2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千元;春节往返报销车费4百元;年终奖2千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5万元;福利4百元。
本案中吴X律师代理被申请人X公司,最终顺义仲裁委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两份裁决,其中一份为终局裁决,仅支持了申请人所要求的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行天数计算后确定金额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驳回申请人其他全部仲裁申请。另一份为普通裁决,仅确定了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该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已予以认可),驳回申请人其他全部仲裁申请。
案例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对于其主张的加班一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亦无法自圆其说,虽然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要求被申请人X公司提供考勤纪律及工资发放记录,因该案吴X律师介入较早,已提前进行风险规避,帮助X公司将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并提交,最终获得仲裁委的认可及支持,驳回其有关加班的全部仲裁申请。
针对其他申请人所主张的补偿及报销款等,通过梳理公司规章制度,研究申请人劳动合同等,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提交仲裁委。
最终,顺义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合计36万余元,仅支持了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483.7元,为被申请人X公司减少了损失,同时防止了其他员工的效仿,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