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江XX入职北京某公司,2018年开始担任总经理一岗,劳动合同约定江XX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月,岗位工资15000元/月,通讯补贴300元/月。
2022年11月,江XX在查看公司发放的工资条时发现公司单方面将江XX的岗位工资改为5000元/月,江XX和公司沟通此事,公司表示如果不同意降薪就要给江XX调换岗位,江XX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就调岗、降薪一事双方未协商一致。江XX在网络上看到吴中律师团队所撰写的劳动法相关文章,于是决定去律所和吴中律师团队见面咨询此事。在进行专业细致的咨询解答后,江XX认可吴中律师团队的专业,当即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决定将仲裁阶段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一审、二审程序都交由吴中律师团队处理。
2022年11月27日,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江XX向北京某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北京某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吴中律师团队代理江XX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江XX的请求。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在江XX咨询案件时就已经梳理出来该案的核心点:即北京某公司单方降低江XX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北京某公司于2022年11月无故降低江XX岗位工资,江XX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可见之前双方并未就降薪一事协商一致。北京某公司单方面降低江XX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江XX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22年1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仲裁委大概率会予以支持。
果然,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7日解除,要求北京某公司向江XX支付2022年11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1万余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在降薪时未与江XX友好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损害了江XX的正当权益,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是正常运营所需,但应当注意依法行使,遵循合法、合理的用工原则,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倘若行使不当,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会增加用工成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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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