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刘先生于2019年3月21日进入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有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先生的薪资为: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季度考核,下个季度按月平均发放);公司会在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亦正常为刘先生全额缴纳。
刘先生自觉公司的待遇很是不错,于是平常工作格外努力。刘先生在某公司一直正常工作,直到2024年1月13日某公司向刘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您所在的行政专员职位取消。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公司研究讨论后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您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先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公司却坚称刘先生所在岗位被取消,公司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先生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知道应当如何维权。几经辗转,刘先生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能得到帮助。
从刘先生那里了解事情经过之后,吴中律师团队表示,公司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想要不支付赔偿金的话,就需要有合理合法事由。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解除合法,那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先生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北京某公司主张刘先生所在岗位被取消的情形,系其公司生产经营策略的自主调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列的情形。故某公司据此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我方需要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公司解除的事实,而公司则应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关于北京某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一般是指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或者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等重大变化的。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主张刘先生所在岗位被取消的情形,系其公司生产经营策略的自主调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列情形。所以北京某公司据此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应属违法解除,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我方主张,认定北京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应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000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